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上訴人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利益 上訴人 基成 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吳訓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複代理人 梁世樺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