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97號上訴人 阮瑞河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林嘉柏 律師被上訴人 戴國濤 兼訴訟代理人 戴國輝 被上訴人 戴家銘
戴家勛 戴貴芳 戴菊芳 兼上四人高 戴惠芳 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高戴惠芳
戴家書 戴豐秋 即 戴豊秋 被上訴人 戴美英 兼訴訟代理人 戴秋露 被上訴人 戴福陞 即 戴國昭
劉戴良 妹 戴明妹 李戴春婉 戴完亭 戴國信 戴村貞 邱戴村員 兼上八人 戴村杏 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李秀娘
黃建妹 戴妙蓁 即 戴玉枝 戴家仁 被上訴人 戴國超
戴國輝戴秋露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戴國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