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97號上訴人 阮瑞河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林嘉柏 律師被上訴人 戴國濤 兼訴訟代理人 戴國輝 被上訴人 戴家銘
戴家勛 戴貴芳 戴菊芳 兼上四人高 戴惠芳 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高戴惠芳
戴家書 戴豐秋戴豊秋 被上訴人 戴美英 兼訴訟代理人 戴秋露 被上訴人 戴福陞戴國昭
劉戴良戴明妹 李戴春婉 戴完亭 戴國信 戴村貞 邱戴村員 兼上八人 戴村杏 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李秀娘
黃建妹 戴妙蓁戴玉枝 戴家仁 被上訴人 戴國超
戴國輝戴秋露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戴國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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