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慶裕具保人鍾漢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漢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慶裕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具保人鍾漢斌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後,經檢察官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醫訴字第
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該院以97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再上訴最高法院,亦經該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各1紙、拘提報告書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追保函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