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映如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映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映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經檢察官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映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85、25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同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之送達證書各1紙等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