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成功大道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甲○
號被告乙○○
巷104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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