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