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恆佑具保人邱彥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
60、32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彥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邱彥凱因被告郭恆佑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28日當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160號卷第283至291頁)。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復經本院核發及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之住、居所執行拘提,因被告已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本院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3年2月20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34364945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07至111、181至193頁)。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北院楓刑順科緝字第108號發布通緝尚未緝獲,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