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景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6,867元(計算式:3,100,000元+3,100,000元+8,617,300元+4,100,077元+4,189,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3,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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