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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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原告 王曾錦足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 律師被告 王堉苓
王金煌
王唯丞 王博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5行關於「 王維丞 」及第8頁第20行關於「 王唯承 」之記載,均更正為「王唯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