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允嘉 (原名 曹錦綉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鈺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