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杰選任辯護人林祐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102號、第11142號、第11903號、第12081號、第15477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