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德書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8萬5,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48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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