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昶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添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得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昶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添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得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