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被告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己○○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被告丑○○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僑益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辛○○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被告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寅○○被告卯○○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建和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庚○○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周敬恒律師被告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代表人壬○○
樓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被告癸○○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子○○、丁○○、己○○、丑○○、辛○○、戊○○、甲○○、卯○○、乙○○、丙○○、癸○○、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僑益營造有限公司、建和營造有限公司、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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