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3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2月26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23,775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