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更字第1號聲請人 吳肇卿 非訟代理人 沈一錚
許 朱賢 律師 張修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謝清香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吳謝清香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04年10月29日死亡,有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04年11月30日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