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游紫芸
李雨潔 游淑玲 被告 林凊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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