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子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秀慧
法官梁凱富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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