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郁倩 (即 陳苾芬 之承受訴訟人)
黃莉倪 (即陳苾芬之承受訴訟人) 黃培根 (即陳苾芬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詹惠晴 、 李彥霖 、 李彥明 、 李沂芳 、 李炘倫 、 張秀貞 、 蘇玉霞 、 蘇瑞祥 、 黃國章 、 高有成 、 曾瑞燕 、 高玉香 、 黃英桃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0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3,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