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德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德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德隆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97年5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
5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090587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