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1年、6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共計2年2月,並於97年9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87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10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