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農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總經理乙○○右當事人間因農保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五五二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勞工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楊惠欽法官林石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邱揚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