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丙○○、丁○○均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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