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8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   告  梁偉成 (原名 梁活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83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上午9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6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陳奕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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