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瑞斌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