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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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78號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告 鐘惠菁

王聖迪

被告 邱議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87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

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艾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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