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告 黃美燕
李 黃寶蓮
居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處所)
林 盧桂錫
住屏東縣○○鄉○○村○○路0段000號
被告 李明家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2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
法官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