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告 黃美燕

黃寶蓮

李美璇

居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處所)

楊蔡麗雲

簡春花

盧桂錫

住屏東縣○○鄉○○村○○路0段000號

被告 李明家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2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

法官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張語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