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榮利盧榮樹盧政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計算式:土地拍定金額75萬元+建物拍定金額16萬元=9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㈡、應檢附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43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並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暨提出系爭房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

㈢、請提出對系爭房地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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