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榮利 、 盧榮樹 、 盧政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計算式:土地拍定金額75萬元+建物拍定金額16萬元=9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㈡、應檢附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43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並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暨提出系爭房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
㈢、請提出對系爭房地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