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告 詹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世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458元,應繳納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