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采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采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以補充送達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核其該上訴狀之內容,除陳明理由容後補呈外,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亦猶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艾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