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花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黃全成
被告 彭運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花交簡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彭運添因本院111年度花交簡字第2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全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黃鴻達
法官簡廷涓
法官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