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花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黃全成

被告 彭運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花交簡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彭運添因本院111年度花交簡字第2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全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黃鴻達 

         法官簡廷涓

         法官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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