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282號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   告  張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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