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誌豐冒名陳佳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誌豐(冒名陳佳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