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玉芬┌───────────────────────────────────────┐│本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8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伍順食品有│89年12月5日│89年12月20日│1,986,648元│0000000││││限公司││││││├──┼─────┼──────┼──────┼──────┼──────┼──┤│2│伍順食品有│89年12月5日│89年12月20日│1,422,140元│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