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