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六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陳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