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二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反訴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肆件元(離婚部分:新台幣參仟元,精神損害:新台幣肆仟參佰元)。
二、請求分割現有存款之金額為何。
三、反訴原告財產證明、所得證明及其他資產證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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