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彭成燮 被告 黃榮勝
林國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黃榮勝、林國彥應分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2,152元【計算式:第1項聲明為:24個月97
8元=23,472元,第2項聲明為58,680元,兩項聲明合計為23,472+58,680=82,152元】,原告對被告二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共計164,304元【計算式:82,152元2人=164,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