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經本院以94年6月24日94年度補字第12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94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