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羅睿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若無更生或清算聲請案件之前提,自無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有何繫屬中之聲請更生或清算事件,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清單為證,故本件聲請保全處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4035號),依上說明,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100年4月2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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