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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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告 喬品行施淑媛 被告嗟是 真耶行方欽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簽訂之手創生活館加盟契約書第12條約定,被告如有違約情事,應給付50萬元違約金等語,而稽之該手創生活館加盟契約書第18條約定:「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昭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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