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4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10月20日所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中「三、處罰條文」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中「三、處罰條文」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記載,係誤載,應予刪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上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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