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原告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洪順玉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黃雪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聲請人即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之規定所為之請求,係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予論列,是就此部分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尚難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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