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家宏 訴訟代理人 蔡性中 上訴人與 施彥名 因110年度簡字第95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4,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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