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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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 洪珮娥
王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燁 函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三、被告余燁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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