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鼎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鼎程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鼎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依此,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餘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向檢察官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1年8月16日受刑人聲請書附於執行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數次犯行之間隔及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曾定有應執行刑9年,已有恤刑考量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潘維欣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8月110年3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5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6月22日編號1至4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3月110年1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5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6月22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4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5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6月22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7月109年11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5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6月22日5藥事法有期徒刑4月109年11月2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5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1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