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宇富半導體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照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4年度除字第5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宇富半導體材料│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4年3月10日│10,000元│AG0000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分行│││││││司賀照綱││││││├──┼───────┼────────┼──────┼──────────┼───────────┼────┤│002│宇富半導體材料│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4年4月10日│10,000元│AG0000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分行│││││││司賀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