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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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1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執行刑。經核無不合,茲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