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甲○○
之1號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李明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彰化商業銀行蘇澳分│94年6月15日│100,000元│CF0000000│││1││行│││││├─┼─────────┼─────────┼─────────┼────────┼────────┼──┤│00│甲○○│彰化商業銀行蘇澳分│94年7月15日│100,000元│CF0000000│││2││行│││││├─┼─────────┼─────────┼─────────┼────────┼────────┼──┤│00│甲○○│彰化商業銀行蘇澳分│94年8月15日│100,000元│CF0000000│││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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