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01號原告翔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炳榮 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為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秀妙